原标题:标准 产品行标《工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开始征求意见(附标准全文)
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工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工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齐兴住宅工业有限、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天津工业化建筑有限、中建八局建设有限、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济南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绍兴宝业西伟德混凝土预制件有限、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限、北京珠穆朗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中建科技(北京)有限、中建国际投资(中国)有限、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青岛市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士起、石磊、刘传卿、萧树忠、汪丕明、高志强、王忠河、于科、张波、卢保树、范涛、陈力、张建国、庞涛、吕胜利、张裕照、李锋、刘新伟、李希卫、石玉仁、母利平、徐大欣、王示。
本标准规定了工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术语和定义、质量体系、质量要求、质量控制、检查与验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预制混凝土梁、板顶部在现场后浇混凝土而形成的整体受弯构件。简称叠合梁、叠合板。
在工预先生产制作,施工现场在其上部后浇混凝土形成叠合板的预制构件。简称叠合底板。
在工预制生产制作,施工现场在其上部后浇混凝土形成叠合梁的预制构件。简称叠合底梁。
安装在主体结构上,起围护、装饰作用的非陌生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简称外挂墙板。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内预埋的金属套筒中插入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连接方式。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留孔道,在孔道中插入需搭接的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搭接连接方式。
用于拉结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中内、外叶混凝土墙,使内、外叶墙形成整体的部件。拉结件材料常采用纤维增强塑料或不锈钢。
混凝土的力学性质,表征其抵抗外力作用的能力。本标准中的混凝土强度是指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按GB/T 50081的规定制作试件并进行标准养护28d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
工中进行预制构件生产时,与预制构件采用相同条件养护的立方体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
工制作预应力预制构件时,在台座或模板上先张拉预应力筋并用夹具临时锚固,在浇筑混凝土并到达规定强度后,放张预应力筋而建立预应力的施工方法。
工制作的预应力预制构件采用先张法进行预应力施工时,预制构件放张时的同条件养护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工制作的预应力预制构件混凝土到达规定强度后,张拉预应力筋并用锚具锚固而建立预应力的施工方法。
工制作的预应力预制构件采用后张法进行预应力施工时,预制构件张拉时的同条件养护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代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在工中制作和生产的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种类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简称同类型预制构件。计量喂料机
工制作的同类型预制构件留置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在等效龄期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4.2.1 工应明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由技术负责人对技术和质量工作负总责。
4.2.2 工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应为全职,不得兼职。
4.2.3 工质量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质量负责人应为全职,不得兼职。
4.2.4 工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专业应包括结构设计、施工、试验、物流安装等,其中设计人员应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4.2.5 工应对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确认,有上岗要求的应持证上岗。
4.2.7 工应建立必要的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任职经历、教育背景、职称证书和教育培训记录等。
4.3.2 工应明确组织结构中各部门的职能和要求,并应明确组织结构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4.4.1 工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形成和控制的程序。包括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变更、发放和保存等,应对文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进行评审。文件可以承载在各种载体上。文件应包括:
4.4.3 对直接影响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各个场合都应能方便得到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有关人员应能正确理解相关文件,并应能有效执行。
4.4.4 工应及时收回无效或作废文件。不得使用无效或作废文件。为满足法律或积累知识目的需要的无效或作废的文件,应进行适当的标识。
4.5.1 生产工艺、生产设、设施和机具的数量及其性能应符合工的生产规模、预制构件生产特点和质量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4.5.2 生产设应至少包括混凝土生产设、成型设、固定养护设和吊装设。宜至少建成一条自动化流水生产线 生产设、设施和机具应维护良好,运行可靠。
4.5.4 工应对直接影响生产和预制构件质量的设进行有效管理,主要包括:
4.5.5 计量设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标明其计量检定或校准状态。
4.6.2 各类储仓应维护良好,运行可靠,无明显的锈蚀和污损。各类堆场应平整、分隔清晰。堆场宜采用硬地坪,并应有可靠的排水系统,各类堆场不得有积水和扬尘。
4.6.3工应通过环境评价和审核批准,对生产时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污水排放等应有处理措施。
4.6.4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工应有回收利用或合理处置的措施。
a) 试验检测负责人具有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c) 试验检测能力满足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出具以及生产过程和预制构件质量检测的需要;
4.7.2 检测仪器和设的数量及其性能等应符合试验检测的要求。检测仪器和设等应维护良好,运行可靠。
4.7.3 检测仪器和设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标明其计量检定或校准状态。计量喂料机
4.7.4 检测室的工作条件、采光、温度和湿度等应符合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要求。
4.7.5 试验检测的取样、样品制作、养护、试验检测操作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8.2 工应对潜在的缺陷或质量问题采取适宜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缺陷或质量问题。
4.9.2 工应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4.9.3 工宜建立物联网质量控制与追溯机制,运用BIM技术进行质量管理。
5.2.2 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计量喂料机蒸汽养护时也可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的矿渣硅酸盐水泥。
5.2.5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且不应低于C30。
5.2.6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JGJ 55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的配合比宜有必要的技术说明,包括生产时的调整要求。
5.3.6 吊钩、吊环以及预埋钢板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Q235钢材制作。吊装用的螺母、吊杆及配套吊具,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设计规定选用。
5.3.7 焊条应符合GB/T5117或GB/T 5118的规定。焊条型号应与钢材性能相匹配。
5.4.5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接头应采用水泥基灌浆料,灌浆料性能应符合GB/T 50448的规定。
5.4.7 拉结件可选用纤维增强塑料或不锈钢材料,其力学性能、保温性能和耐腐蚀性能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8 预制混凝土构件脱模、翻转、安装、临时支护,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装,内装修和设管线安装,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预埋件。
5.4.9 预埋件的材料、品种应按照构件制作图纸要求进行制作,并准确定位。安装预埋件的防腐防锈应符合GB 50046的规定。
5.5.4 预制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5 预制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验。外观质量缺陷对预制构件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5.5.5确定。
5.5.6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5.5.6的规定;设计有专门规定时,尚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5.5.10 夹心外墙的内外叶墙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及使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工应明确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控制要点和检测要求,制定质量检测和检查的方案,包括检测和检查的组批、取样方法、检测和检查的项目及其要求等。
6.1.5 工应对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检测和检查。上道工序没有完成检测和检查,或上道工序质量检测和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生产。
6.1.6 工应对原材料、生产过程的半成品和成品等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标识,标明其品种、型号规格、产地、检测和检查状态。
a) 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入库。当确需接受时,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同时应记录并保存有关的技术措施、使用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等信息;
b) 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应采取报废的方式。当经过返工,可以使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也可以采取返工的方式;
c) 当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并证明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不影响产品质量时,经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可以不经返工直接使用或降级使用,同时应记录并保存有关的技术措施、质量情况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6.2.2 工应做好原材料的进货验收,进货验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为:a) 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以及生产供应商等应符合合同要求;
b) 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应齐全、有效、内容真实,主要性能指标明晰,且能证明进货的原材料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b) 钢筋按照生产企业、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并应有防止钢筋锈蚀和污损的措施;
6.2.7 工应有原材料管理台帐,包括进货日期(批次)、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供应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质量检测资料编号、质量检测结果和不合格原材料的处理情况。
6.3.1 应根据预制构件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技术设计要求、模具周转次数等相关条件选择模具和台座。模具应便于清理和涂刷脱模剂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混凝土浇筑、振捣、脱模、翻转、养护、起吊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6.3.3 模具组装应按照组装顺序进行组装,对于特殊构件,钢筋应先入模后组装。
6.3.4 模具组装后的几何尺寸应准确,模具尺寸安装的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设计有要求时,模具尺寸的偏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6.3.5 脱模剂应符合使用要求,且应无毒、无害,不得影响混凝土质量和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也不得影响构件安装后的下道工序施工质量。
6.4.3 钢筋骨架中配件和预埋件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6.5.2 预应力钢筋张拉或放张的工艺及工艺参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6.5.4 预应力张拉或放张、起吊和出池前应检测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相应操作。
6.5.7 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的混凝土实际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不得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75%。放张预应力时应采取缓慢放张的措施。放张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对称分批相互交错的放张。
6.5.9 应记录并保存预应力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检测资料、预应力张拉力和预应力钢筋伸长值等重要工艺参数。
6.6.8 需要时,在经过试验并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调整的要求,可以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适当的调整。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依据充分、方法正确,并应保存调整依据和调整情况说明。
6.6.9 混凝土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
6.6.10 混凝土生产设和计量设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生产要求,计量准确,维护良好,运行可靠。计量设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6.6.11 计量设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静态计量核查:
静态计量核查的加荷值宜与实际生产相当。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得少于五级。当静态计量核查结果与计量检定或校准有较大误差时,应找出原因。需要时,应委托计量检定或校准机构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6.6.12 每个工作班生产前应对混凝土生产设和计量设等进行必要的检查。
6.7.1 预制构件成型和养护工艺参数应与生产的预制构件类型和特点相适应。
6.7.2 预制构件成型和养护设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工艺要求,维护良好,运行可靠。
6.7.3 应依据设计制作图进行预制构件的制作,并应根据预制构件的型号、形状、重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确定质量要求和生产各阶段质量控制要点,编制构件制作计划书,对预制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计划管理。
6.7.4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对各关键工序进行技术交底,并对生产工人进行专业技术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6.7.5 混凝土的运送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混凝土运送容器不得漏浆,内壁应光滑平整,并宜有覆盖设施。混凝土的运送频率应能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
6.7.6 构件成型前应对混凝土拌和物和易性、含气量、稠度等进行检测,并取样制作混凝土强度试件。混凝土拌和物稠度和强度等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组批、取样和检测。
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制作数量应满足构件起吊强度、出强度和标准强度等需要。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还应制作用于检测预应力张拉和放张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用于构件预应力张拉或放张、起吊和出池运送前检测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其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应与构件生产时所采用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相同。
6.7.7 构件成型前必须逐件进行隐蔽项目检查。隐蔽项目检查的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后方可浇筑混凝土。隐蔽项目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b)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等;
c)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6.7.8 应记录并保存预制构件成型的重要技术参数、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坍落度等)、隐蔽项目的检查资料。
6.7.9 带保温材料的预制构件宜采用平法生产工艺成型,生产时宜先浇筑外叶混凝土层,再可靠安装保温材料和拉结件,后成型内叶混凝土层;当采用立模工艺生产时应同步浇筑内外叶混凝土层,生产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内外叶混凝土、保温材料及拉接件的位置准确。
6.7.10 门窗框宜埋入构件中整体预制,门窗框、预埋管线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先放置并固定,应采取充分保护措施,避免窗体表面及预埋管线的污染及破损。
6.7.11 采用后浇混凝土或砂浆、灌浆料连接的预制构件结合面或叠合面应按设计要求制作键槽或做成粗糙面。粗糙面制作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可采用化学处理、拉毛或凿毛等方法制作粗糙面。
6.7.12 预制构件采用自然养护时,应符合GB 50666、GB 50204的规定。预制构件采用加热养护时,应按养护制度要求控制静停、升温、恒温和降温时间,控制升温速度不宜超过20℃/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15℃/h,养护温度不宜超过70℃。当预制构件采用蒸汽养护时,蒸汽罩内外温差小于25℃时方可进行脱罩作业。
7.2.1 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7.2.2 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本标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 50204的规定;b)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裂缝的预应力预制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预制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e) 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预制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个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7.2.3 对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对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实测,实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实测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微破损的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龄期可取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不高于0℃时的龄期不计入。冬季施工时,等效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预制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预制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垢原则确定。
7.2.4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制定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验。
7.2.5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制定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
7.2.6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插筋、预埋管线等的规格和数量以及预留孔、预留洞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a) 在存放过程中,预制构件与刚性搁置点之间应设计柔性垫片,预埋吊环宜向上,标识向外;
c) 楼板、阳台板预制构件储存宜平放,采用专用存放架支撑,叠放储存不宜超过6层;
7.4.5 从预制构件脱膜时起,在吊装、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对产品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7.4.9 预制混凝土梁、楼板和阳台板宜采用平放运输;外墙宜采用竖直立放运输;柱可采用平放运输,当采用立放运输时应采取防止倾覆措施。
7.4.11 搬运托架、车厢板和预制构件间应放入柔性材料,构件应用钢丝绳或夹具与托架绑扎牢固,构件边角或锁链接触部位的混凝土应采用柔性垫衬材料保护。
7.4.12 运输时,预制混凝土叠合板的预制带肋板从支点处挑出的长度及吊点之间的跨度应经验算或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7.4.13 预制混凝土叠合板的预制带肋底板的吊点位置应合理设置,起吊就位应垂直平稳,两点起吊或多点起吊时吊索与板平面所成夹角不宜小于60°,不应小于45°。
7.4.14 门框、窗框和带装饰材料采取的包裹或者覆盖等保护措施,生产和吊装运输过程中不得污染、划伤和损坏。
7.5.2 工应做出预制构件出前的检查。出产品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7.5.3 预制构件运输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防止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变质。
7.5.4 工应按照合同要求或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运送预制构件,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等要求。
7.5.5 工应做好预制构件产品交接工作,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预制构件质量的确认。
7.5.6 工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提供预制构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可提供混凝土强度报告、钢材检验报告、隐蔽验收报告。有特殊要求的预制构件还应提供安装说明书。
7.5.7 工应保存出产品的生产日期(批次)、预制构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位、质量情况、质量证明书编号等信息记录,确保对出预制构件的可追溯性。
b)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在靠近相应预制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c)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个工作班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取样不得少于1组。
A.0.2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1的规定确定。
A.0.3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该预制构件实测混凝土强度合格。
B.0.1 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构件应随机选取,同一类型的预制构件,每批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悬挑板,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全数检验;
b) 对其它梁板类构件,每批应选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
B.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平均值。
B.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当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B.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符合表B.0.4的规定。
B.0.5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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